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若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得報備另行設置新帳重行記載查帳核定所得額及依其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近來好幾個颱風連續侵臺,其所帶來的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嚴重損害,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轄區內營利事業,如因颱風造成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報請該分局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分局核准後,另行設置新帳,並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若其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亦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營業事業若已依規定向該分局報備在案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該分局將依核定該營利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若其屬新開業或是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則將以該分局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而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後及尚未經該分局調查核定前,若其帳簿憑證皆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分局將視其申報純益率是否已達國稅局核定該營利事業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來核定其所得額,若已達到,將依其申報之所得額核定,而若未達到,則按上述規定核定。

清算申報逾期或忘記給會計師簽證都不准盈虧互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公司若無法繼續經營而要結束營業,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
國稅局澎湖縣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法規定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辦理展延(可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即是清算完結日,自該完結日次日起算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有上述不准公司盈虧互抵之情形發生。而除了要如期申報外,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會計師簽證是盈虧互抵之必要條件,往往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營所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公司要解散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另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該金額超過股東投資公司之出資額部分即是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而沒有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致使股東隔年因沒有申報這筆營利所得而被補稅並處罰。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及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為增進整體產業營運效率,提升競爭力,近幾年來公司進行合併已成為一股風潮,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要注意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者,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依照規定,必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課稅,同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消滅公司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公司以101630日為合併基準日進行合併,存續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則為合併消滅公司,乙公司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股本溢價共計800萬元,帳載未分配盈餘800萬元(分別為99年度500萬元、100年度200萬元及101年度100萬元),乙公司實際取得之合併對價為1,800萬元,乙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一、股利所得:應視為乙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計為1,000萬元(即1,800萬元-800萬元)。
二、可扣抵稅額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應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並開立股利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且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930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雖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然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但是其16月份仍有營業收入,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3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101年度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1起至930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今年930剛好是星期日,所以順延至101日星期一。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131日止1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但有下列情形可免申報免繳納暫繳稅額: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按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及101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101年度9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依限報繳,以免逾期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並籲請採現金繳納暫繳稅額者,使用條碼版繳款書。

上半年1至6月無營業額且未辦理暫繳申報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營業人來電表示該公司上半年無營業額亦未辦理暫繳申報,會不會被核定暫繳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款。故該公司如上半年無營業額,雖未辦理暫繳申報,亦不會被核定暫繳稅款。

該如何計算並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1起至930止(遇例假日則順延),暫繳稅額計算可分為(1)依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或(2)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101年度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並如期辦理申報者,可依101年度1-6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稅額可採下列方式擇一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利用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持現金(2萬元以下案件,可向便利超商繳納)或支票(支票受款人處請填「限繳稅款」,且支票之到期日不得逾限繳日期)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簡化暫繳申報之程序如下:
(1) 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2) 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最後該局特別呼籲,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30(遇例假日則順延)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