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若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得報備另行設置新帳重行記載查帳核定所得額及依其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近來好幾個颱風連續侵臺,其所帶來的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嚴重損害,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轄區內營利事業,如因颱風造成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報請該分局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分局核准後,另行設置新帳,並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若其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亦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營業事業若已依規定向該分局報備在案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該分局將依核定該營利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若其屬新開業或是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則將以該分局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而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後及尚未經該分局調查核定前,若其帳簿憑證皆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分局將視其申報純益率是否已達國稅局核定該營利事業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來核定其所得額,若已達到,將依其申報之所得額核定,而若未達到,則按上述規定核定。

清算申報逾期或忘記給會計師簽證都不准盈虧互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公司若無法繼續經營而要結束營業,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
國稅局澎湖縣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法規定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辦理展延(可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即是清算完結日,自該完結日次日起算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有上述不准公司盈虧互抵之情形發生。而除了要如期申報外,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會計師簽證是盈虧互抵之必要條件,往往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營所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公司要解散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另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該金額超過股東投資公司之出資額部分即是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而沒有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致使股東隔年因沒有申報這筆營利所得而被補稅並處罰。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及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為增進整體產業營運效率,提升競爭力,近幾年來公司進行合併已成為一股風潮,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要注意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者,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依照規定,必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課稅,同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消滅公司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公司以101630日為合併基準日進行合併,存續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則為合併消滅公司,乙公司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股本溢價共計800萬元,帳載未分配盈餘800萬元(分別為99年度500萬元、100年度200萬元及101年度100萬元),乙公司實際取得之合併對價為1,800萬元,乙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一、股利所得:應視為乙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計為1,000萬元(即1,800萬元-800萬元)。
二、可扣抵稅額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應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並開立股利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且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930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雖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然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但是其16月份仍有營業收入,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3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101年度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1起至930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今年930剛好是星期日,所以順延至101日星期一。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131日止1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但有下列情形可免申報免繳納暫繳稅額: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按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及101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101年度9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依限報繳,以免逾期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並籲請採現金繳納暫繳稅額者,使用條碼版繳款書。

上半年1至6月無營業額且未辦理暫繳申報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營業人來電表示該公司上半年無營業額亦未辦理暫繳申報,會不會被核定暫繳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款。故該公司如上半年無營業額,雖未辦理暫繳申報,亦不會被核定暫繳稅款。

該如何計算並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1起至930止(遇例假日則順延),暫繳稅額計算可分為(1)依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或(2)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101年度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並如期辦理申報者,可依101年度1-6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稅額可採下列方式擇一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利用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持現金(2萬元以下案件,可向便利超商繳納)或支票(支票受款人處請填「限繳稅款」,且支票之到期日不得逾限繳日期)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簡化暫繳申報之程序如下:
(1) 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2) 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最後該局特別呼籲,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30(遇例假日則順延)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從10191日起至930(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1101),營利事業可以選擇按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1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需辦理暫繳申報,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況則免辦理暫繳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依100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另外,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後,亦得免辦理申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服務乃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18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編輯、改作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規範「經營工商業之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且營業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點第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項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如非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而需由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始可完成,或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需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國稅局並特別強調,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給付與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依前點規定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者,應於10112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繳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21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就結算申報常見之違章漏報或疏失情形整理列示,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並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將來查核時被調整補稅外,甚至被裁處罰鍰。
茲將歷來常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或疏失情形條列如下:
()收入類
1、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2、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6、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於實現年度漏未轉列收入。
7、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漏未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8、填列錯誤之行業代號或誤以為所得額標準係指純益率,致申報營業淨利率未達所得額標準,而被調帳查核。
()費用及成本類
1、申報之成本或費用未依法取得合法憑證。
2、營利事業無僱用事實,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3、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4、申報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及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未依規定計算限額。
5、列報外派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等,惟未列報相對研究發展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
6、呆帳損失
1)列報未滿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債權。
2)存證信函寄送地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3)與債務人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而未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
7、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依實質課稅原則核減該投資損失。
8、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變動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20.48﹪。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33.87﹪。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2、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退稅款,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計入。
4、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5、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未一併申報。
6、帳載累積盈虧科目為正數,仍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結算申報類
營利事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卻漏未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短漏報基本稅額後始申請更正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同條例規定計算、申報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至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後,得否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財政部業以1007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核釋,如係調查基準日後始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否准更正,其經核定補徵之基本稅額,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如有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3,500萬元,應納稅額595萬元,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297萬元,雖然當年度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因A公司有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故99年度課稅所得額3,500萬元仍應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卻漏未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規定,A公司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98萬元(595萬-297),基本所得額為3,500萬元,基本稅額為330萬元[(3,500-200)×10%]。因一般所得稅額298萬元小於基本稅額330萬元,故A公司應申報及繳納兩者差額32萬元。A公司於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265萬元,俾使其一般所得稅額變為330萬元與基本稅額一致,惟因其更正之申請係在調查基準日之後,A公司除應補繳基本稅額32萬元外,尚需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如何列支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本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捐贈支出限額之計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補稅。

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如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第3目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係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如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某年度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貳億餘元,本局以其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免稅所得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依財政部9259台財稅字第0920452717號令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計算要點)第14點第4款規定,並未明文委託加工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等情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前開判決意旨略以,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發展,以突破我國產業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即鼓勵產業加速升級,以加速經濟發展,因此鼓勵產製產品必須自製方能促進該產業升級,至於委託加工部分,如超過一定比率,自與上開促進產業升級之立法目的不符,故因此解釋上開「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款,就「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計算委外加工比率時,自應受同點第1 款「委外加工比率30% 之限制」,始能達成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發展(利用租稅優惠方式給予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立法宗旨;因此該公司主張本件適用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款時,並無「委外加工比率30% 之限制」云云,本不足採。本局主張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8 款第3目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僅係考量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服務業之行業特殊性,另訂計算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及分母項目,以利該產業運用,故仍有委外加工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等語,核屬有據。
本局籲請適用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之營利事業於申報免稅所得時,應注意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列報國際觀光宣傳推廣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為配合政府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特定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本局說明,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得在下列各項支出總金額分別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就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之費用。前述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本局另說明,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並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發給書面核准函。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文件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證明文件。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得,A公司所有不動產抵押物,經地方法院於95年間強制執行公開拍賣,其土地部分拍定金額免徵營業稅,另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計22佰餘萬元,業經補徵營業稅在案。至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A公司係以房屋投資買賣為業,土地部分之拍定金額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22佰餘萬元應列為其95年度營業收入,惟A公司未併入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所得額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需了解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相關之成本、費用是否列報,經請A公司說明,惟A公司未提示資料,亦不願承諾違章事實,該局逕依漏報營業收入22佰餘萬元並按毛利率38%核算匿報所得額84拾餘萬元,漏稅額2佰餘萬元,及處1倍罰鍰2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

員工退休金費用認列之時點-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3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於退休或資遣時,公司應付之退休金已確定發生,應於該年度認列退休金費用。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同法第33條第3 項規定,營利事業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薪資費用中列報張三及李四薪資支出合計3,500,000元,係支付支付張三退休金2,000,000元及李四退休金1,500,000元。經查甲公司係屬公司組織,並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員工張三及李四分別於9763098831退休,退休時分別與甲公司簽訂分期給付退休金之協議,並自99年度起開始支付退休金。張三及李四的退休金費用於其退休年度(97年級98年)已確定發生,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於退休年度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列報費用,故將支付張三之退休金2,000,000元轉列於97年度,支付李四之退休金1,500,000元轉列於98年度,並調減99年度薪資支出3,500,000元,補徵稅額595,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0/財政部臺灣省南區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98年12月31以前扣繳率為20%)。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135日發放予外僑員工甲薪資所得25,000元,甲當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核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8,780*1.5=28,170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25,000*6%=1,500元,並應於1003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註:自10111日起,基本工資由17,880元調整為18,780元)
承前例A公司另於同月22日給付同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8,780*1.5=28,170元)以上,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30,000*18%=5,400元,並應於101331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42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呼籲: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及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稅款而遭受處罰。

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稅局網站】
某公司會計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外籍員工在臺灣工作薪資所得的課稅方式,需視其一個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的天數而定:
外籍員工如果居留合計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予該員工時,應依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前者目前每月薪資總額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者,免予扣繳,後者目前起扣點為40,020元。該員工應辦理結算申報,扣繳之稅款得自該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至於外籍員工如果居留合計未滿183天,即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惟若全月工資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目前為28,170元)以下者,扣繳率為6%,係採就源扣繳,該員工不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或免扣繳之受領人資料及給付金額,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且於2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規定如何?-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78月颱風季節,各地區常有災情發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除外。
該局指出,個人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故若係遭受竊盜損失,自無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適用。
報備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修理支出憑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受理機關核定後將會掣發災害損失證明,以供當事人次年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項災害損失。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則須於申報時自行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並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報備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國稅局貼心製作一個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稅額試算表-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6/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王小姐來電詢問,2年前因父親年邁且不良於行,身為職業婦女分身乏術,無法親自看護,只得申請外傭照顧父親,其所聘僱之外傭因已期滿,即將離境,王小姐想要瞭解其僱用之外籍看護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應負擔的稅負,以及如何辦理所得稅的申報等問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受個人聘僱從事於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工作性質之外籍勞工,因無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與一般非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稍有不同。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如當年度居住滿183天,依勞動契約所訂之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該年度之所得總額未達課稅標準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如當年度居住未滿183天,則依勞動契約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日薪後,依當年度在臺居留天數計算課稅所得,並依規定稅率6﹪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申報者(雇主或仲介等)向居留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為使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或其代理申報者能自行試算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之租稅負擔,完成其納稅義務,高雄市國稅局特別製作一個貼心的Excel試算表,只要輸入入、出境年月日及欲試算之年度並選取幫傭看護或漁工,即可試算出其在臺工作期間應負擔之稅捐,操作簡單、容易明瞭又便利,高雄市國稅局已轉知王小姐下載運用。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如有相同的問題,請上本局網站首頁/外僑稅務/5項或搜尋「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稅額試算表」,下載後即可自由運用,本局網址:http//www.ntak.gov.tw

受扶養親屬於國外就醫之醫藥費是否可以申報扣除?-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納稅義務人王君詢問: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於暑假期間前往國外遊學因病在國外就醫,其給付之醫藥費是否可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因此王君之受扶養親屬於國外就醫之醫藥費用若已取具上揭證明文件,仍可就未受保險理賠部份在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捐贈古蹟寺廟管理委員會非屬不受金額限制之捐贈-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是若民眾欲全額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應該首要注意捐贈的對象。
實務上有民眾大額捐贈給經主管機關認屬為古蹟寺廟之管理委員會,卻誤解即為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以為該捐贈金額可以全額扣除。該局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第1項雖有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但對前項贊助費用交付之對象實際上是有所限制的,其中同條第2項即規定贊助款項應交付予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而非其他對象,且贊助者就該項贊助經費指定其用途者,不得移作他用。此點呼籲民眾特別注意。
既然所得稅法有列舉捐贈扣除額規定,民眾捐贈行善除有利於社會福祉外,又可少繳些稅,可說是一舉兩得;但是無論捐贈性質為何,都應該要注意捐贈的對象及相關要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當初的期待落空。

出售出價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納稅人並沒有選擇依實際買、賣價及費用計算或依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申報之權利喔!-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生行政救濟案例中,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辦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賣出價格、買進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就其短報部分,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惟納稅義務人主張:「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申報出售房屋時之財產交易所得,係參照房屋仲介業者宣導而行使合法節稅之權利,其得自主決定不要舉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計算」等語,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為避免類此事件再次發生,特此說明關於「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若原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事後在核課期間內,如經稽徵機關另行查得實際成交價格、買入成本及費用時,應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並依法補徵或予以裁罰,並無「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按實際成交價格、買入成本及費用計算或按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係合法節稅」之情形,該局籲請民眾不要被一般傳聞誤導喔!

出售房屋,記得搞定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這”房事”!! -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或認列財產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紀錄及相關成本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其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標準核定。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並臚列如下:
一、取得成本部分:
()取得房屋價金。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仍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只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或未申報,一但經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查獲實際買賣所得,所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個人出售房地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釋,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依財政部83126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人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以下簡稱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前開財政部83年函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前開財政部83年函僅規範成交價額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方式,並未核釋所出售房地相關必要費用之計算減除方式,基於房地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計算減除原則應予一致,爰比照該函規定,核釋其相關必要費用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損益則免納所得稅,以資明確。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動補報所得額,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同時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之所得額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嗣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在稽徵機關查獲前除自動補報該營利事業所得額外,亦應自動補報並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依其投資之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嗣該營利事業發現有應課稅所得漏未申報,於查獲前自動申請更正該營利事業98年度營業收入及應課稅所得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免罰規定,惟A君未依該營利事業自行更正申報後增加之盈餘,按其合夥比例辦理補報系爭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及補繳稅款,仍遭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其經營或出資之營利事業所得之盈餘為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嗣後該營利事業如有更正補報所得額,亦應同時自動辦理補報及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損害賠償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者,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法第216條明定損害賠償分為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A市公所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經提起訴訟, 96年間經臺灣高等法院以甲君係「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判決A市公所應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及遲延利息,其賠償範圍係補償甲君之「所失利益」,甲君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所得申報為0元,經該局依上開判決內容核定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給付係屬賠償其所受損害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其不符合免稅規定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損害賠償依其性質分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並非均為免稅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請查明系爭賠償性質,避免因短漏報應稅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搬遷補償費應全額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漏報遭補稅送罰-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嘉義縣分局提醒您:營利事業因提前解除租約而領取搬遷補償費須全額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有關搬遷必要成本費用亦准認列其他費用。營利事業收取之搬遷補償費,與領取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性質不同,不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例如:甲公司99年收到A公司給予之搬遷補償金15,000,000元,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10,000,000元,經查核扣除相關搬遷費用3,000,000元,尚漏報其他收入2,000,000元,而遭補稅移罰。

國稅局開發進出口分析系統迅速正確掌握單價有無異常-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8/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營利事業的進、出口交易也日趨頻繁,同一年度有超過數百筆甚至千筆進、出口資料的公司行號,已頗為常見,導致國稅局近年來對公司行號進口價格有無偏高,出口價格是否偏低的查核作業,因進、出口資料量爆增,而不易掌握。
為改善上述作業瓶頸,南區國稅局特別自行開發「進出口分析系統」,透過這項系統的運用,國稅局可以快速將營利事業的進()口報單資料,針對進出口國家、買賣方、進出口單價及數量等資料,加以彙總分析,正確掌握營利事業向不同的國外客戶購買相同貨物的價格是否相當,以及銷售相同產品予不同國外客戶的價格有無差異,以協助判斷營利事業有無藉由操縱進銷貨價格或數量,來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以日前的查核案例進一步說明這項系統的運用情形,某家經營化工產品製造銷售業務的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運用「進出口分析系統」統計分析結果初步發現,甲公司銷售A產品給其關係企業英屬維京群島乙公司的價格,遠低於其外銷至其他國家的價格,部分甚至低於成本。甲公司雖然說明,售價偏低是因為部分產品為新產品,還在試驗階段,技術未臻成熟,品質較差或較不穩定,銷售價格才會比正常品來得低,但是卻一直無法提出其相關資料來佐證,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結果,甲公司銷售予關係企業乙公司的毛利率偏低,也就是說,甲、乙公司的交易具有不合營業常規情事,該局後來依照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常規調增甲公司97年度所得額800多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運用「進出口分析系統」的彙總分析功能,已可迅速正確掌握企業的進、出口價格有無異常。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收入及進口貨物成本時,務必確實依實際交易情形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避免造成爭議或短漏報情事。

薪資查核工具上路費用查核更進一步-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8/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因應營運全球化的趨勢,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經常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子公司協助管理生產或行銷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便薪資費用順利獲得認定。
該局表示,依企業個體原則,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分別之獨立法人,主體及會計處理均應獨立處理,也就是應分別列報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臺灣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境外子公司服務,如果無法證明費用必要性及合理性,也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勞務報酬者,相關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就不能列報為臺灣母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已開發完成「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這項系統具有將營利事業員工薪資扣繳資料及移民署入出境紀錄快速交查比對功能,國稅局可完整掌握由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
該局曾運用這項查核系統,發現轄內甲公司原為製造業,後來其生產部門於95年間陸續外移至大陸,97年已轉型為買賣業,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列報20多位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大陸人工成本較低廉,所以將製造部分移往大陸子公司生產,但為掌控產品品質,需派遣員工至大陸協助子公司管理生產及品質管制等事宜。因甲公司無法對這些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證明,經國稅局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及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認為這些費用並非屬甲公司營運所需,甲公司因此被調減相關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伙食費等共計2,300多萬元,甲公司雖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係各自獨立之法人主體,應各自就其銷售之貨品及對象負瑕疵擔保責任,甲公司主張其派遣員工至大陸子公司監控生產流程及品質管制,縱然屬實,但甲公司員工替大陸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已逾越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範圍,甲公司並未列報向大陸子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又未能證明該服務費用已反映於甲公司向大陸子公司進、銷貨價格中,國稅局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甲公司外派員工之相關薪資支出,並無違誤。
類此案件南區國稅局運用「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而調增服務收入或調減人事費用,近3年來累計調整所得額已超過53千餘萬元。這項系統可以提供全面、快速且明確的分析結果,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長期派遣員工赴國外子公司服務時,務必注意檢視支付員工薪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被調整補稅。

外銷佣金逾5﹪須有正當理由及證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市場,常會透過代理商或代銷商爭取訂單,因而須支付佣金時,除了要注意保留佣金合約,支付證明及居間仲介事實證明外,尤其是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時,還必須能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佣金支出才能順利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部某家從事塑膠加工機械製造外銷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申報,因列報佣金支出3,000多萬元,較上(98)年度大幅增加,經電腦選為申報異常案件,南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部分外銷佣金比率竟高達出口貨物價款的10﹪到15﹪,遠高於甲公司99年度營業毛利5.37﹪,不符合一般交易常情,甲公司雖說明其為打開國外市場,委託歐美國家的代理商爭取客戶訂單所給付的佣金,並提出國外代理商合約,請款單及匯款單等證明文件,惟對超過外銷機械價款5﹪部分的佣金,一直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該部分佣金900多萬元乃否准認定,甲公司因此須補繳稅款160多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佣金支出是對代理商或代銷商因居間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給付之報酬,因此,列報佣金支出時,除須有仲介事實外,並提出契約及支付證明外,超過5﹪部分,尤應注意必須具有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以免遭剔除補稅。

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之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滯納營業稅及罰鍰計4,200餘萬元,984月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傅君出境,嗣甲公司以該公司已於9911月辦理解散登記為由,申請撤銷負責人傅君出境之限制,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尚須合法清算完結,始能解除出境限制;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依據公司法之規定,應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催報債權、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之清算事務,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並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公司如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或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經法院核發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亦不生合法清算完結之效果。甲公司雖已辦理解散登記,惟尚未依法清算完結,在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前,仍應繼續限制傅君出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須課稅喔! -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縱已擬定使用計畫函報主管機關經財政部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或轉列財產總額,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應注意與其自身所得徵、免稅相關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若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得報備另行設置新帳重行記載查帳核定所得額及依其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近來好幾個颱風連續侵臺,其所帶來的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嚴重損害,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轄區內營利事業,如因颱風造成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報請該分局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分局核准後,另行設置新帳,並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若其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亦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營業事業若已依規定向該分局報備在案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該分局將依核定該營利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若其屬新開業或是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則將以該分局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而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後及尚未經該分局調查核定前,若其帳簿憑證皆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分局將視其申報純益率是否已達國稅局核定該營利事業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來核定其所得額,若已達到,將依其申報之所得額核定,而若未達到,則按上述規定核定。

清算申報逾期或忘記給會計師簽證都不准盈虧互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公司若無法繼續經營而要結束營業,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
國稅局澎湖縣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法規定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辦理展延(可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即是清算完結日,自該完結日次日起算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有上述不准公司盈虧互抵之情形發生。而除了要如期申報外,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會計師簽證是盈虧互抵之必要條件,往往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營所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公司要解散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另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該金額超過股東投資公司之出資額部分即是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而沒有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致使股東隔年因沒有申報這筆營利所得而被補稅並處罰。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及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為增進整體產業營運效率,提升競爭力,近幾年來公司進行合併已成為一股風潮,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要注意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者,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依照規定,必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課稅,同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消滅公司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公司以101630日為合併基準日進行合併,存續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則為合併消滅公司,乙公司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股本溢價共計800萬元,帳載未分配盈餘800萬元(分別為99年度500萬元、100年度200萬元及101年度100萬元),乙公司實際取得之合併對價為1,800萬元,乙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一、股利所得:應視為乙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計為1,000萬元(即1,800萬元-800萬元)。
二、可扣抵稅額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應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並開立股利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且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930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雖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然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但是其16月份仍有營業收入,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如何計算並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1起至930止(遇例假日則順延),暫繳稅額計算可分為(1)依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或(2)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101年度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並如期辦理申報者,可依101年度1-6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稅額可採下列方式擇一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利用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持現金(2萬元以下案件,可向便利超商繳納)或支票(支票受款人處請填「限繳稅款」,且支票之到期日不得逾限繳日期)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簡化暫繳申報之程序如下:
(1) 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2) 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最後該局特別呼籲,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30(遇例假日則順延)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從10191日起至930(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1101),營利事業可以選擇按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1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需辦理暫繳申報,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況則免辦理暫繳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依100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另外,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後,亦得免辦理申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服務乃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18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編輯、改作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規範「經營工商業之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且營業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點第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項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如非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而需由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始可完成,或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需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國稅局並特別強調,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給付與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依前點規定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者,應於10112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繳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21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就結算申報常見之違章漏報或疏失情形整理列示,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並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將來查核時被調整補稅外,甚至被裁處罰鍰。
茲將歷來常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或疏失情形條列如下:
()收入類
1、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2、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6、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於實現年度漏未轉列收入。
7、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漏未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8、填列錯誤之行業代號或誤以為所得額標準係指純益率,致申報營業淨利率未達所得額標準,而被調帳查核。
()費用及成本類
1、申報之成本或費用未依法取得合法憑證。
2、營利事業無僱用事實,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3、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4、申報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及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未依規定計算限額。
5、列報外派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等,惟未列報相對研究發展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
6、呆帳損失
1)列報未滿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債權。
2)存證信函寄送地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3)與債務人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而未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
7、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依實質課稅原則核減該投資損失。
8、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變動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20.48﹪。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33.87﹪。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2、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退稅款,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計入。
4、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5、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未一併申報。
6、帳載累積盈虧科目為正數,仍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結算申報類
營利事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卻漏未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短漏報基本稅額後始申請更正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同條例規定計算、申報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至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後,得否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財政部業以1007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核釋,如係調查基準日後始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否准更正,其經核定補徵之基本稅額,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如有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3,500萬元,應納稅額595萬元,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297萬元,雖然當年度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因A公司有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故99年度課稅所得額3,500萬元仍應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卻漏未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規定,A公司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98萬元(595萬-297),基本所得額為3,500萬元,基本稅額為330萬元[(3,500-200)×10%]。因一般所得稅額298萬元小於基本稅額330萬元,故A公司應申報及繳納兩者差額32萬元。A公司於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265萬元,俾使其一般所得稅額變為330萬元與基本稅額一致,惟因其更正之申請係在調查基準日之後,A公司除應補繳基本稅額32萬元外,尚需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