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受扶養親屬於國外就醫之醫藥費是否可以申報扣除?-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納稅義務人王君詢問: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於暑假期間前往國外遊學因病在國外就醫,其給付之醫藥費是否可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因此王君之受扶養親屬於國外就醫之醫藥費用若已取具上揭證明文件,仍可就未受保險理賠部份在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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