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如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屬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徵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於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因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非屬銷售或勞務之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機關團體於於結算申報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凡有對價關係提供勞務或服務者,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價值,依法申報-贈與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申報為被繼承人遺產之土地,依謄本上列載有新建房屋乙棟,惟該房屋所有權係登記於其子女名下,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3年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其分得之房屋並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本案被繼承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其分得之房屋應歸屬自己所有,但卻逕將分得之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已構成贈與財產事實,乃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而雙方並無對價給付,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追補稅款,若有涉及違章情事還要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貨物始可適用零稅率-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貨物,係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
該局說明,某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保稅區營業人,開立載明品名為「物料」之零稅率銷售額統一發票,惟查該「物料」卻在課稅區進行加工組裝,因不符合前述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加工組裝之規定,致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統一發票時,應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營運之規定;另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應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核,以避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扣繳義務人應依外籍勞工之課稅身分辦理薪資扣繳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所指出,企業主常向外籍勞工多扣繳稅款,造成嗣後退稅問題並影響其稅務權益,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可依財政部671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釋,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之居留期間計算,如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即依外籍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如其屬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繳18%,惟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現行標準為18,780×1.528,170),僅需扣繳6%

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受贈土地,要申報特銷稅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吳君於1005月將土地贈與其配偶陳君,嗣因需資金週轉,陳君乃於1014月將該筆土地出售,出售價格5佰餘萬元,陳君不知出售持有期間不到2年之受贈土地仍需課徵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而遭該分局補徵特銷稅70餘萬元,另需裁處罰鍰0.5倍之案例。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1008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函釋規定,陳君如果先將該筆土地回贈吳君,則持有期間可自吳君原始取得該筆土地之期間開始計算,而吳君係於95年繼承取得該筆土地,故陳君如先回贈該筆土地予吳君再出售,則持有期間已逾2年,即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該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特銷稅係於10061日開始課徵,如有不了解的地方,記得多問問、多聽聽,以免因不了解稅法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裁罰。

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地,不要忘了申報特銷稅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陳君於1007月出售9912月購入之自住房地,陳君誤以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無須課徵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分局查獲,除依銷售價額32佰餘萬元補徵特銷稅480餘萬元,另需裁處罰鍰1倍之案例。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該分局查得陳君名下除了所出售之房地外,另有194年購入之房地,因時間較為久遠,且陳君未居住於此,陳君已忘記此筆房地之存在,誤以為名下僅有一戶房屋,而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該分局查獲後請陳君依限報繳特銷稅,陳君逾限仍未報繳特銷稅,乃裁處1倍罰鍰480餘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特銷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稽徵機關會限期補報繳,如依限補報繳只需裁處0.5倍罰鍰,逾期則需裁處1倍罰鍰。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之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出售非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3萬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750萬元,未依規定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加計申報基本稅額,經該局核定,其基本稅額40萬元,較其一般所得稅額5萬元高,除補徵稅額35萬元並處罰鍰17.5萬元。甲君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稅捐之徵收應依照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捐之經濟能力予以公平分配,此即「量能課稅原則」,而基本稅額條例制定之目的,即在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稅負偏低情形,故一般所得稅額若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已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納稅額即不受基本稅額條例影響;倘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本稅額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僅規定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係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而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容易淪為納稅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實務上高所得者常藉成立投資公司,將個人之未上市(櫃)股票出售予投資公司之方式,把個人應稅之股利所得轉換成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以規避稅負,故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有助於稅源之掌握。基本稅額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法計算申報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送罰。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為因應國內少子化現象,政府推出各項鼓勵婚育措施,讓國人安心生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亦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扣除額自本(101)年11起實施,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130,001元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本(101)年適逢龍年,出生子女較往年大幅增加,新手爸媽記得明年要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仍應課贈與稅-贈與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屏東縣南州鄉的太太問:我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想送給從小栽培我的舅舅,聽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繳納贈與稅,是真的嗎?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也就是說,只有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才可以免徵贈與稅,太太與舅舅是旁系血親,不能免徵贈與稅,必須按照贈與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課徵贈與稅。

公司倒閉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東港鎮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經營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將餘存之存貨分配給股東,應否報繳營業稅?
東港稽徵所回覆: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者,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為準,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上述該公司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縱未收取代價,仍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惟該貨物如具有損耗或跌價性者,可提出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自行經營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營業登記課稅-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恆春訊)近年來國人旅遊風氣興盛,在政府積極推動觀光產業及電影偶像劇拍攝場景等觀光熱潮催化之下,各地旅遊勝地可見民宿到處林立,究竟經營民宿應不應辦理營業登記是許多經營民宿業者心中的疑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倘若營業人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私自經營民宿,或經營規模已不符合前開條件者,則無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有些民宿業者聲稱客房數在五家以下就可以不必辦理營業登記或於取得民宿登記後擴展營業規模,皆已觸犯營業稅法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規定,如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處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並追補擅自營業期間漏稅額及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所誠摯呼籲,民宿業者在開始營業前,請務必依營業稅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自行檢視有無符合免辦營業登記之條件,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遭受處罰。 

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臺南市麻豆區安業國小林小姐來電詢問,有老師課後輔導鐘點費之現行規定是否為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復:自10111日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師薪資所得恢愎課稅,為使該等教師因延長工時所支領之鐘點費所得稅負更臻公平合理,財政部配合教育部核釋,自1011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符合教育部規定下列項目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如下說明: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教師之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教師之鐘點費。

公司車輛遭竊車集團竊取,公司要如何申報損失?該損失是否列報於非營業支出中的其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9/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公司財物遭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之損失金額,可核實認定。故公司車輛遭竊申報損失,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至於該財產損失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上係列報於營業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科目,另該財物如屬固定資產並應自財產目錄上除帳。

外籍勞工如為居住者,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每月薪資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外籍勞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所得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予該勞工時,應依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之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100年起每月薪資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者,免予扣繳),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薪資40,020元達到起扣點,扣繳2,001)。其扣繳稅款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並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一)所得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作為適用差別扣繳率之標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低於該標準者(101年:基本工資18,780×1.5倍=28,170),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取18%,該勞工毋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二)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始日計算),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 

北區國稅局提醒蘇拉颱風受災民眾記得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稅務行政-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日前蘇拉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本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毁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一)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二)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本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民眾因颱風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近日來因蘇拉颱風豪雨成災,街道一片汪洋,民眾的汽車有些變成了泡水車,房屋家具也有因水深及膝而損失慘重。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應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本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債權人無法僅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稅務行政-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有市民詢問,一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為了追討此項借款,是否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無法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債權人應先循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以免徒勞往返。 

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分署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兩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加徵滯納利息外,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於收到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時,請不要置之不理,若有繳納困難,應主動向各分署請求分期繳納;對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各分署得命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各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税。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各分署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等強制方式處理。 

營利事業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將免用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若漏未申報該部分所得者,應予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漏報查定營業額部分之所得計算,應視其為擴大書審申報或查帳案件有所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若為擴大書審申報案者,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第5點規定,該查定之營業收入應依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核課所得,即(查定之營業收入+開立發票之金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因查定課稅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期間之所得額(查定之營業收入×同業利潤標準純益率),而本期之課稅所得額即查定營業額核定之所得額加計開立發票期間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稅務申報之損益及應繳納稅捐。 

貨物稅廠商因颱風豪雨造成災害損失,得向國稅局提出損失報備,並申請退稅或銷案-貨物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因颱風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害,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得向國稅局報備災害損失,並申請貨物稅退稅或銷案。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又參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應稅貨物遇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檢具有關事證,連同原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因風雨受災損之貨物稅廠商,得檢具損失清單,連同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報備,申請退稅或免稅銷案。
該局提醒,貨物稅廠商因颱風豪雨等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已納貨物稅之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報備,並申請退稅或銷案。 

民眾因申請合宜住宅或子女教育補助至國稅局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應注意事項-稅務行政-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申請合宜住宅或子女教育補助之需要,至國稅局申請查調本人或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本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辦理,至於查調未成年子女部分,原則上應由身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二人共同代為申請;父母已離婚者,則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
該局說明,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必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臨櫃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等資料時,應由父母雙方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對。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除檢附上述資料,另應提示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經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簽章〈如父或母一方受託辦理時,則需配偶一方簽章同意〉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國民身分證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交由稅捐機關留存備查。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以上項規定配合辦理,以免因證件不齊而無法受理。

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社區發展協會如僅從事單純社區發展之非營利活動,是否可以免辦理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社區發展協會如(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務或勞務行為;或(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提醒,社區發展協會應留意是否符合以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能適用免稅標準。

2012年8月9日 星期四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規模-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10/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違反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及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銷售額應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之「漏稅罰」部分,擇一從重處罰;但應按何稅率補稅處罰?依財政部90621台財稅第0900454039號令規定,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小規模營業人1016月份經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為8萬元,嗣後被查獲該月份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務銷售額1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未達20萬元,故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10萬元部分,仍按1%稅率補稅處罰。

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之小規模營業人可以設籍課稅方式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10/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高雄市前鎮區經營飲料店小姐來電詢問,該商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等影本,是否仍可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營業人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營業人申請設立登記,除申請書及負責人或全體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含合夥契約書)之外仍須檢附營業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若無建物所有權狀仍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另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小姐因無法取具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房東出具之使用同意書,未能前往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業登記,但因其營業之飲料店係屬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可提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向營業地址所在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國小老師每月薪資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標準者,是否即可免予扣繳稅款?-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1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規定,凡公教軍警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如於年度中發生變動者,亦應依該辦法規定通知扣繳義務人變更之。
該局同時提醒:薪資受領人需填列免稅額申報表才可依薪資所得扣繳數額表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或免予扣繳,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依前揭辦法第5條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惟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繳納稅款,視為如期繳納。-稅務行政-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16/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頻頻接獲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遂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以10156月份之營業稅為例,該期別之限繳日期為715,因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限繳日期順延至星期一716,所以營業人仍可持發票日期不逾716之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惟該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營業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因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第31日起則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10111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息1.37 %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
國稅局同時提醒本轄納稅義務人使用支票繳納各項稅款時應特別注意,開立支票時不但要劃線,並且指明抬頭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或「限繳稅款」,以避免遺失遭盜領之麻煩。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又到了,您所屬的營利事業需要辦理暫繳申報嗎?-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18/財政部高雄市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請營利事業於10191日至101930日(遇例假日則順延)申報期間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另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1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七、營利事業按其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八、營利事業按其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101年度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法如期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致被稽徵機關依法開單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

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19/財政部高雄市區國稅局網站】
高雄市xx公司問: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實際發生呆帳金額超過稅法規定1﹪限額時,稅務上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營利事業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提高該年度呆帳損失金額,不受1﹪限額限制,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營利事業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若甲公司99年度備抵呆帳期初貸方餘額為80萬元、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為5,000萬元、當期依法可列報實際發生呆帳金額為70萬元,則甲公司99年度備抵呆帳期末餘額之限額為50萬元(5,000萬元×1﹪),可提列呆帳損失金額應為40萬元〔50-80-70萬)〕;若甲公司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為2﹪,則99年度備抵呆帳期末餘額之限額為100萬元(5,000萬元×2﹪),可提列呆帳損失金額應為90萬元〔100-(80-70)〕;另假設前3年度平均數為1.2﹪,該年度備抵呆帳期末餘額之限額為60萬元(5,000萬元×1.2﹪),可提列呆帳損失金額應為50萬元〔60-(80-70)〕。
該局進一步說明,xx公司可自行計算前3年度及該年度呆帳損失實際發生金額,是否有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之適用,惟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如何選用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20/財政部高雄市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則,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節稅效果,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用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補習班、安親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依限填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仍應自行申報所得額。-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30/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辦理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自行申報該補習班等之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為瞭解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之經營狀況,該局每年分上、下半年度將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函寄給業者,業者除應配合該項作業詳實填報收入狀況並如期回復外,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已依法設帳並記載者,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金額申報,並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另未依法設帳或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金額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所得額,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送罰,尚不能以帳載金額為虧損或已於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填報收入及勾選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而得予免責。
該局又表示,轄區某補習班陳姓負責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已填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且經勾選「未設帳,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即完成該筆所得之申報,嗣經國稅局核定其有源自該補習班之其他所得350,000元,乃遭國稅局補稅及處以罰鍰。君不服,遞經復查及訴願均遭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至於國稅局要求補習班等業者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表,僅係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所以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其經營補習班等之其他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送罰。

哥哥之房屋無償供妹妹作營業使用,應設算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30/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高雄市三民區先生詢問:其妹妹前年離婚,為照顧妹妹,將所有房屋1樓無償供其開設冷飲店,是否要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所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屬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者,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可視同自用。先生所詢問事宜,因該屋為其所有,雖無償供妹妹設立冷飲店,惟不符合上揭條文規定,故應參照當地租金標準設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停業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7-31/財政部高雄市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191日至101930日;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綜上,公司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應視有否符合上揭條件之適用而定,且申請停業之公司即使符合上揭之條件亦在排除適用之範圍,故申請停業之公司不得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