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扣繳義務人應依外籍勞工之課稅身分辦理薪資扣繳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所指出,企業主常向外籍勞工多扣繳稅款,造成嗣後退稅問題並影響其稅務權益,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可依財政部671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釋,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之居留期間計算,如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即依外籍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如其屬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繳18%,惟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現行標準為18,780×1.528,170),僅需扣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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