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民眾因颱風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綜合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近日來因蘇拉颱風豪雨成災,街道一片汪洋,民眾的汽車有些變成了泡水車,房屋家具也有因水深及膝而損失慘重。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應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本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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