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0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申報為被繼承人遺產之土地,依謄本上列載有新建房屋乙棟,惟該房屋所有權係登記於其子女名下,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3年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其分得之房屋並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本案被繼承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其分得之房屋應歸屬自己所有,但卻逕將分得之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已構成贈與財產事實,乃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而雙方並無對價給付,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追補稅款,若有涉及違章情事還要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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