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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仍應課贈與稅-贈與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
101.08.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屏東縣南州鄉的
張
太太問:我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想送給從小栽培我的舅舅,聽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繳納贈與稅,是真的嗎?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也就是說,只有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才可以免徵贈與稅,
張
太太與舅舅是旁系血親,不能免徵贈與稅,必須按照贈與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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