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地,不要忘了申報特銷稅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陳君於1007月出售9912月購入之自住房地,陳君誤以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無須課徵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分局查獲,除依銷售價額32佰餘萬元補徵特銷稅480餘萬元,另需裁處罰鍰1倍之案例。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該分局查得陳君名下除了所出售之房地外,另有194年購入之房地,因時間較為久遠,且陳君未居住於此,陳君已忘記此筆房地之存在,誤以為名下僅有一戶房屋,而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該分局查獲後請陳君依限報繳特銷稅,陳君逾限仍未報繳特銷稅,乃裁處1倍罰鍰480餘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特銷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稽徵機關會限期補報繳,如依限補報繳只需裁處0.5倍罰鍰,逾期則需裁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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