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搬遷補償費應全額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漏報遭補稅送罰-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嘉義縣分局提醒您:營利事業因提前解除租約而領取搬遷補償費須全額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有關搬遷必要成本費用亦准認列其他費用。營利事業收取之搬遷補償費,與領取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性質不同,不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例如:甲公司99年收到A公司給予之搬遷補償金15,000,000元,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10,000,000元,經查核扣除相關搬遷費用3,000,000元,尚漏報其他收入2,000,000元,而遭補稅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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