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1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縱已擬定使用計畫函報主管機關經財政部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或轉列財產總額,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應注意與其自身所得徵、免稅相關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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