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2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稅局網站】
某公司會計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外籍員工在臺灣工作薪資所得的課稅方式,需視其一個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的天數而定:
外籍員工如果居留合計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予該員工時,應依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前者目前每月薪資總額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者,免予扣繳,後者目前起扣點為40,020元。該員工應辦理結算申報,扣繳之稅款得自該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至於外籍員工如果居留合計未滿183天,即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惟若全月工資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目前為28,170元)以下者,扣繳率為6%,係採就源扣繳,該員工不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或免扣繳之受領人資料及給付金額,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且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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