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20/財政部臺灣省南區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註:98年12月31日 以前扣繳率為20%)。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1年3月5日發放予外僑員工甲薪資所得25,000元,甲當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核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8,780*1.5=28,170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25,000*6%=1,500元,並應於100年3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註: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880元調整為18,780元)
承前例A公司另於同月22日給付同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8,780*1.5=28,170元)以上,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30,000*18%=5,400元,並應於101年3月31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4月2日 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呼籲: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及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稅款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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