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3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故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之旅費可檢具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主張有進銷貨事實,除應提出資金流程外,尚應提出交易過程之帳證及相關佐證資料-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與關係人間交易有異常進銷貨及相互虛偽開立統一發票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如主張確有進銷貨事實,除應提出相關資金流程證明外,仍應再舉證交易過程之帳載資料及進銷貨相關憑證,如買賣合約、訂購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等相關資料。
本局指出轄內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68,759,000元、營業成本67,172,000元、非營業收入總額2,678,000 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741,000 元。嗣本局查得該公司無進銷貨事實,虛增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重行核定營業收入淨額3,694,000 元、營業成本1,402,000 元,另按虛開統一發票金額65,065,000元之8%核算收益5,205,200
元,核定全年所得額5,168,000 元及應補稅額1,282,000
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 倍之罰鍰176,000 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雖以板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說明其及往來廠商均非虛設行號,惟行政程序可不受刑事偵查機關認定之拘束。另該公司固然提出資金流程相關事證,惟其交易過程之核心事項,如買賣合約、送貨單等相關帳證,以遭火災焚燬為由而未提供查核,因該公司之帳證未存放於稅法規定之場所,致其帳證受損無法認定,又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明,難以認定上述進貨與銷貨部分之交易屬實,乃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張確有進銷貨事實,除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事證外,仍應再舉證交易過程之帳載資料及進銷貨相關憑證,如買賣合約、訂購單、銷貨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有進銷貨之相關資料,加以佐證。另本局亦提醒業者注意,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放置於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否則如因未存放於上開場所而滅失,稽徵機關將無法認定該事實。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不得以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轄區內甲企業社於其承租之土地上,以土地所有權人A君名義出資建屋,租賃期間無償使用該建物,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該社不服,主張不知稅務法規多如牛毛,也許有誤解或疏漏法規而作出錯誤之處理,惟既無故意,豈可以應注意、能注意等詞否定行政罰法第7 條規定,申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本局指出,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 台財稅第0960451794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指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8條前段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於經營業務所涉相關租稅法律規範及稅務上之處理,應審慎注意,如有法令疑義,應適時向稽徵機關詢問,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致生漏稅情事,即難謂無過失,依前開規定,應予論罰。
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營業稅-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每年7月至9月是台灣地區颱風來襲的季節,依氣象局統計,每年颱風生成數約25.7個,而以最近三年平均侵臺颱風計算約4~5個,伴隨著颱風而來的,是充沛雨量與強風過境,常常造成人民嚴重水災及風害。
本局表示,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得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另外,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商品出口展示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常以商品出口展覽,以拓展外銷業務。如甲公司貨物出口參加展覽,展示後出售予當地公司,約定於售後15日內支付貨款,甲公司可於收到外匯收入之日,依銀行結匯之金額,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商品出口展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出口,則無零稅率之適用。
受委託承攬境外工程轉包施作,其收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屬應稅銷售額-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之勞務訂單後,復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該交易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屬境外銷售貨物與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並非接受國外訂單及收受外匯,自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2聯式應稅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自動報繳。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應稅銷售額者,因錯誤致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核准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申請改按月申報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分支機構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者,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第35條第2項並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後,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申請改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營業登記於臺北市萬華區,另於臺中市及高雄市分別設有A、B兩家分公司,甲公司近日經財政部核准自101年3月起申報101年1-2月期營業稅時,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其A分公司有外銷貨物得適用零稅率,甲公司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後,得退還外銷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甲公司為免資金積壓,擬申請改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甲公司雖無外銷貨物,惟因其業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且其分支機構確有得適用零稅率之外銷貨物,故應由甲公司向該局萬華稽徵所提出申請改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免由A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但書另規定,營業人經核准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所稱同一年度係指日曆年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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