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5/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說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有些營業人會利用跳開發票之手法逃漏稅捐。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卻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指定之營業人。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被處以罰款。
該稽徵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銷售或購買貨物勞務,應依規定給與或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

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5/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菸酒公司之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菸酒公司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範圍,應免徵營業稅,並免由菸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可享有進項稅額10%的扣減優惠-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6/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可享有進項稅額10%的扣減優惠。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除應依上述規定如期申報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一)應取具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二)申報之進項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三)應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並處罰鍰-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6/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本轄某營業人於97年間進貨,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外,還處1倍罰鍰,營業人不服,向國稅局提起復查。
該營業人復查時主張,依財政部84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令,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如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等語。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由於財政部84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令已於98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發布後即日起廢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對於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案件,不再區分不實憑證開立人之身分,僅以虛報進項稅額之營業人有無逃漏稅款為處罰原則,與開立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無關。以本案為例,該營業人取具進貨憑證對象經該局查明認定為無進、銷貨事實之營業人,則其實際交易對象應另有其人,自不得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本件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仍應受罰,該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買賣交易時,應確認其實際交易對象與開立發票者是否相同,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尚遭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台幣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為貼補家用,自己想要創業,惟因屬小本經營,每月營業額達多少以上,才需要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又營業人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未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故提醒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受處罰。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負責人死亡,是否要辦理決、清算申報,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如何處理?-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3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倘若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權利主體亦已變更,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決、清算申報。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5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自98年5月29日以後遇有歇業或轉讓情事,致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其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員工搭乘高速鐵路車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3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故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之旅費可檢具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