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及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為增進整體產業營運效率,提升競爭力,近幾年來公司進行合併已成為一股風潮,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要注意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者,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依照規定,必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課稅,同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消滅公司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公司以101年6月30日為合併基準日進行合併,存續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則為合併消滅公司,乙公司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股本溢價共計800萬元,帳載未分配盈餘800萬元(分別為99年度500萬元、100年度200萬元及101年度100萬元),乙公司實際取得之合併對價為1,800萬元,乙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一、股利所得:應視為乙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計為1,000萬元(即1,800萬元-800萬元)。
二、可扣抵稅額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應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並開立股利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且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雖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然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但是其1至6月份仍有營業收入,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如何計算並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遇例假日則順延),暫繳稅額計算可分為(1)依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或(2)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101年度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並如期辦理申報者,可依101年度1-6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稅額可採下列方式擇一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利用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持現金(2萬元以下案件,可向便利超商繳納)或支票(支票受款人處請填「限繳稅款」,且支票之到期日不得逾限繳日期)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簡化暫繳申報之程序如下:
(1) 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2) 依100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最後該局特別呼籲,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月30日(遇例假日則順延)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從10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1年10月1日),營利事業可以選擇按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1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需辦理暫繳申報,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況則免辦理暫繳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依100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另外,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後,亦得免辦理申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服務乃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1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編輯、改作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規範「經營工商業之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且營業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項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如非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而需由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始可完成,或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需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國稅局並特別強調,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給付與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依前點規定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者,應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繳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2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就結算申報常見之違章漏報或疏失情形整理列示,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並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將來查核時被調整補稅外,甚至被裁處罰鍰。
茲將歷來常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或疏失情形條列如下:
(一)收入類
1、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2、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6、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於實現年度漏未轉列收入。
7、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漏未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8、填列錯誤之行業代號或誤以為所得額標準係指純益率,致申報營業淨利率未達所得額標準,而被調帳查核。
(二)費用及成本類
1、申報之成本或費用未依法取得合法憑證。
2、營利事業無僱用事實,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3、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4、申報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及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未依規定計算限額。
5、列報外派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等,惟未列報相對研究發展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
6、呆帳損失
(1)列報未滿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債權。
(2)存證信函寄送地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3)與債務人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而未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
7、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依實質課稅原則核減該投資損失。
8、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變動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20.48﹪。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33.87﹪。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2、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退稅款,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計入。
4、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5、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未一併申報。
6、帳載累積盈虧科目為正數,仍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四)結算申報類
營利事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卻漏未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短漏報基本稅額後始申請更正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2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同條例規定計算、申報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至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後,得否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財政部業以100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核釋,如係調查基準日後始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否准更正,其經核定補徵之基本稅額,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如有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3,500萬元,應納稅額595萬元,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297萬元,雖然當年度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因A公司有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故99年度課稅所得額3,500萬元仍應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卻漏未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規定,A公司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98萬元(595萬-297萬),基本所得額為3,500萬元,基本稅額為330萬元[(3,500萬-200萬)×10%]。因一般所得稅額298萬元小於基本稅額330萬元,故A公司應申報及繳納兩者差額32萬元。A公司於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265萬元,俾使其一般所得稅額變為330萬元與基本稅額一致,惟因其更正之申請係在調查基準日之後,A公司除應補繳基本稅額32萬元外,尚需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