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取得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應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9/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臺南高小姐詢問:本公司出租一塊土地與營業人,承租人以本公司名義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本公司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承租人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該地主應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1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於租賃期間之每年年底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如以自己名義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嗣後因租賃關係消滅,無償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為承租土地之對價,地主應參酌財政部96530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規定,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至於承租人部分,亦應分別按上述情形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所有權移轉日之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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