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如何列支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本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捐贈支出限額之計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補稅。

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如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第3目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係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如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某年度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貳億餘元,本局以其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免稅所得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依財政部92年5月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717號令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計算要點)第14點第4款規定,並未明文委託加工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等情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前開判決意旨略以,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發展,以突破我國產業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即鼓勵產業加速升級,以加速經濟發展,因此鼓勵產製產品必須自製方能促進該產業升級,至於委託加工部分,如超過一定比率,自與上開促進產業升級之立法目的不符,故因此解釋上開「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款,就「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計算委外加工比率時,自應受同點第1 款「委外加工比率30% 之限制」,始能達成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發展(利用租稅優惠方式給予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立法宗旨;因此該公司主張本件適用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款時,並無「委外加工比率30% 之限制」云云,本不足採。本局主張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8 款第3目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僅係考量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服務業之行業特殊性,另訂計算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及分母項目,以利該產業運用,故仍有委外加工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等語,核屬有據。
本局籲請適用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之營利事業於申報免稅所得時,應注意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列報國際觀光宣傳推廣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本局表示,為配合政府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特定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本局說明,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得在下列各項支出總金額分別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就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之費用。前述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本局另說明,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並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發給書面核准函。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文件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證明文件。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本局呼籲,企業如有符合上述費用,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得,A公司所有不動產抵押物,經地方法院於95年間強制執行公開拍賣,其土地部分拍定金額免徵營業稅,另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計2仟2佰餘萬元,業經補徵營業稅在案。至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A公司係以房屋投資買賣為業,土地部分之拍定金額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2仟2佰餘萬元應列為其95年度營業收入,惟A公司未併入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所得額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需了解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相關之成本、費用是否列報,經請A公司說明,惟A公司未提示資料,亦不願承諾違章事實,該局逕依漏報營業收入2仟2佰餘萬元並按毛利率38%核算匿報所得額8佰4拾餘萬元,漏稅額2佰餘萬元,及處1倍罰鍰2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

員工退休金費用認列之時點-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3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於退休或資遣時,公司應付之退休金已確定發生,應於該年度認列退休金費用。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同法第33條第3 項規定,營利事業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薪資費用中列報張三及李四薪資支出合計3,500,000元,係支付支付張三退休金2,000,000元及李四退休金1,500,000元。經查甲公司係屬公司組織,並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員工張三及李四分別於97年6月30日及98年8月31日退休,退休時分別與甲公司簽訂分期給付退休金之協議,並自99年度起開始支付退休金。張三及李四的退休金費用於其退休年度(97年級98年)已確定發生,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於退休年度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列報費用,故將支付張三之退休金2,000,000元轉列於97年度,支付李四之退休金1,500,000元轉列於98年度,並調減99年度薪資支出3,500,000元,補徵稅額595,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取得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應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9/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臺南高小姐詢問:本公司出租一塊土地與營業人,承租人以本公司名義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本公司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承租人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該地主應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1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於租賃期間之每年年底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如以自己名義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嗣後因租賃關係消滅,無償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為承租土地之對價,地主應參酌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規定,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至於承租人部分,亦應分別按上述情形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所有權移轉日之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10/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某科技大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承辦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營業稅48,158元外,並處以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被補稅處罰。